關於學生會
臺灣所有大學因《大學法》第33條要求,全部都須有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而中華民國教育部高等教育的大專院校改制評鑑亦將學生組織的自治程度列入考量。
《大學法》將學生會定位為學生自治組織,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學生會如同一個小型的國家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策。
學生會(行政中心)是學校與學生的橋樑,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之共同事務,
底下設有7大部門,執行處理不同業務,
不僅替學生爭取學生權益的組織,也舉辦活動、提供學生課外活動的參與。


14TH  SA  第十四屆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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